信息发布时间:2018-01-02 信息浏览次数:104
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 郑建龙、谢海霞 因保管不善,将 YG004055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特此声明。 声明人:郑建龙、谢海霞 2018年1月2日
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郑建龙、谢海霞 因保管不善,将 YG004055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郑建龙、谢海霞
2018年1月2日
信息来源:办公室
作 者:缪丽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