信息发布时间:2017-11-08 信息浏览次数:80
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 金明 因保管不善,将 3/037773、1-2002-1-31987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办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特此声明。 声明人:金明 2017年11月8日
不动产权证书/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声明
金明 因保管不善,将 3/037773、1-2002-1-31987 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(灭失),根据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办,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。
特此声明。
声明人:金明
2017年11月8日
信息来源:不动产登记中心
作 者:蔡婧